旌人常人选(2007)3号
旌德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
委员会与对口单位工作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选工委)与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对口联系单位的行政执法及有关工作情况,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做好服务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选工委对口联系单位:县人事局、乡镇人大。
第三条 对口联系单位对涉及下列事项应及时向人选工委通报:
(一)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审议意见,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三)人选工委转办的人民来信来访处理情况;
(四)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活动情况;
(五)有关乡镇人大重要活动情况;
(六)工作机构设立、变动、撤销和更名情况;
(七)人选工委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人选工委与对口联系单位工作联系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抄送人选工委;
(二)对口联系单位的简报、信息、通报送人选工委;
(三)派员参加对口联系单位的有关重要活动;
(四)通过召开对口单位联系会议,沟通情况,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委,县人事局、各乡镇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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