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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1-01-18 08:01 信息来源:未知 作者:qq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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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旌人常人选(2007)2号

  旌德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

  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选工委)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选工委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选工委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监督法》,认真落实全国和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任务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人选工委的工作范围是联系、研究、督促和办理人大工作中有关人事任免、换届选举、代表议案、建议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人选工委的主要职责:

  (一)在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领导下,依法办理职权范围内人事任免工作;

  (二)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

  (三)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罢免、补选和增选工作;

  (四)办理由我县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工作;

  (五)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牵头承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督查工作;

  (七)了解和指导乡镇人大工作;

  (八)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人选工委由主任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下列事项:

  (一)人选工委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有关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工作;

  (三)其他有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人选工委与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加强沟通,加强同省、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作机构和兄弟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选工作机构的联系和信息交流。

  第八条 加强与本县范围内的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与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通过后执行,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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