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旌德县人大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会议之窗 > 常委会会议

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06-18 16:18 信息来源:未知 作者:qq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2021年6月17日在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旌德县人民法院院长   许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现将我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对部分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准确适用速裁程序,不断提升服务全县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一、近三年适用速裁程序基本工作情况
    (一)严格执行宽严相济政策,准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速裁程序后,我院及时组织刑事法官进行学习。2018年12月12日本院受理首起速裁案件,12月14日开庭并当庭宣判且送达刑事判决书。2018年12月至2021年5月,我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11件,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79件,占比达37.44%。在此期间,我院刑事速裁案件占比最高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危险驾驶罪43件、交通肇事罪7件),受理并审结50件,占速裁案件总数的63.29%,占审结的刑事案件总数的23.7%。其后依次为盗窃罪7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6件、诈骗罪5件,合计占速裁案件总数的22.78%。
    (二)审判效率提高,被告服判息诉
    审判效率提高。速裁案件平均审理时间6.15天,相较全部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24.25天缩短18.1天。当庭宣判77件,占比全部当庭宣判(106件)的72.64%。速裁案件可相对集中开庭,曾连续开庭3起案件且当庭宣判,平均每起案件庭审时间在10分钟左右。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原则上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达97.47%,对当庭宣判的案件在庭审结束后立即送达判决文书,做到快审快结。
    审理程序简便。速裁案件收案后,经审查符合速裁程序的,二日内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并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庭审时简要核实被告人身份、前科、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公诉人概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名称及起诉意见、量刑建议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社会影响评估意见,听取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公诉人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当庭宣判。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和办案人员的工作量。
    服判息诉率高。审判效率得到极大幅度的提高,一大批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审结,工作成效持续显现。在审结的79件速裁案件中,无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仅2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占比为2.53%,而2018年12月至2021年5月同期适用非速裁程序审结的132件案件中有28件上诉,占比达21.21%。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速裁程序适用
    自速裁程序适用工作开展以来,院党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就试点速裁工作提出要求,分管领导始终关注诸多具体问题并进行具体指导,提出落实要求并确定了“优化审理程序、注重人权保障、强化协调配合”的基本工作原则,要求形成一套有普遍适用意义及特色的速裁案件审理工作经验。2020年9月15日,在县政法委带领下,刑事审判法官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人员到全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实地观摩速裁案件庭审。同时依托最高院、省高院组织的各类培训会,积极组织我院刑事审判庭干警专项培训,培养速裁程序的审判骨干, 形成主动适用速裁程序的氛围,提高速裁程序的准确适用率。
    (二)紧抓公正主线,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通过不断实践、比较、总结,逐步形成了一套繁简得当的审理程序。对于公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经审查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当日确定审判人员审理,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通知公诉机关、被告人和辩护人。重点把握在送达起诉书笔录时,当面向被告人确认“是否自愿认罪”“对量刑建议有无异议”,告知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申请法律帮助的权利;对案件有被害人的,向被害人告知其可以参与庭审、知晓案件的审理情况等诉讼权利义务。对被告人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办理社区影响评估的,当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影响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五日内完成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并反馈。对上诉期满后未上(抗)诉的,立即制作执行材料并交付执行。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并可以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三)加强多方协作,优化刑事速裁审理程序
    自开展刑事速裁程序改革以来,我院在认真总结经验落实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基础上,牢牢把握人权司法保障原则,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2020年我院积极会同县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制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坚持“程序可以简化,权利绝不减少”的原则,明确速裁程序的适用标准,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故意、过失)、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滥伐林木、行贿犯罪等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法律帮助等协作机制,对事实证据、定罪量刑无争议的案件全面适用速裁程序。建立快速批捕机制,对侦查机关提起逮捕的,建议公诉机关快速办理。设置 “两提前三集中”制度,即将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提前到侦査阶段或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相对集中移送审査起诉、公诉机关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审判机关相对集中开庭审理。
    三、目前面临的困难
    近年来,我院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适用速裁案件总量仍有提升空间。2018年12月至2021年5月我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为189件,其中适
用速裁程序案件79件,占比41.80%。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危险驾驶案43件,为危险驾驶案件总数(64件)的67.19%,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盗窃案7件,为盗窃案件总数(17件)的41.18%。之所以占比较小,系多方面原因,主要是被告人对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依法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不理解,同时办案人员的宣传、讲解亦未到位。

    二是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类型相对较少,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适用力度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我县《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规定,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故意、过失)、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滥伐林木、行贿犯罪等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我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共涉及14个罪名,但案件类型集中于危险驾驶罪(43件)、交通肇事罪(7件)、盗窃罪(7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6件)、诈骗罪(5件)等几类罪名,而审结侵犯人身权类型(故意伤害罪7件、强奸罪2件、重婚罪1件)案件10件,速裁只有1件,仅为10%,主要原因系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又不谅解被告人。
    三是对速裁程序的选择识别相对较为粗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很广,而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类型较少且较为固定,对于非常见 案件类型,在程序适用上信心不足,担心影响案件质量,故我院对适用速裁程序案件识别较为粗放,刑事案件能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一般通过识别特定案由来确定,如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识别方式较为单一。该识别方法虽简单快捷,但降低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占比。少数办案法官对速裁程序的精神和立法本意理解还不够深入,认为速裁程序要求高、时间紧、错案风险大,不愿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四是办案机关之间的流转衔接不够简便。公检法机关之间在速裁程序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基本上还停留在以往刑事案件的流转衔接标准上,未能充分发挥现代电子技术的便捷优势,程序衔接不够简便。如卷宗仍以纸质形式移送、相互联系更多依赖电话甚至书面方式,等等。各司法机关内的办案部门之间的流转,也存在此类现象。
    五是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简称206系统)运行不通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监狱之间搭建了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简称“206”系统),但该系统自开通以来,运行不够顺畅,部分案件的侦查电子卷宗上传不及时,存在滞后现象,部分案件在审判结束交付执行时亦未上传,审查起诉电子卷宗均未上传。在一定程度上,“206”系统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对干警业务培训,提高程序适用和驾驭庭审的能力
积极通过各类培训活动组织刑事审判部门干警集中学习设立速裁程序的立法精神和本意,更新并转变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强化刑事审判部门干警的业务学习,提升业务素质,扎实掌握速裁程序要点,增强对其他类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信心和能力。同时,做好“传、帮、带”工作,提高年轻法官的刑事司法水平。

    (二)狠抓速裁审判活动管理
一方面强化对审判活动管理,确保速裁卷宗规范整理、速裁程序适用规范。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对速裁案件的专项管理,做到定期统计,定期研究,明确速裁工作目标,实现科学量化,推动速裁工作扎实开展。

    (三)推进速裁程序的宣传和指导
通过法官工作室、庭审观摩等活动,结合个案以案释法,提高社会公众对速裁程序的认知度;同时利用单位“两微一端”、旌德五大平台等公众宣传载体,提高速裁案件的宣传力度。建议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加大适用速裁程序的释明力度。适当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提出建议,进一步拓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节省司法成本。

    (四)充分运用诉讼材料流转电子平台
建议公检法各机关充分运用“206”系统,使所有卷宗材料全部电子化,实时相互流转,切实有效提升办案效率。加强“206”系统培训交流,确定专人负责,提高该系统使用效能。在各单位内部加大宣传,提高干警使用该系统的意识和能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县法院将继续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司法理念,提高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识别准确率和适用率,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以更加务实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庆祝建党100周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备注:部分用语说明
①受理的首起速裁案件:(2018)皖1825刑初92号,王志飞交通肇事案
②206系统:安徽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③“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官方门户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