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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14 10:30 信息来源:未知 作者:qq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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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 议 意 见 书

  ( 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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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检查报告》的

  意 见

  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表决通过了这个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自《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县治安形势总体平稳,为我县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县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是:一是法律学习普及不够广泛深入;二是治安防控体系有待巩固,基层治安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够;三是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四是公安机关执法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

  为进一步推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增强教育实效。县政府应继续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普法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进机关、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等宣传活动,教育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二、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基层治安调解组织建设,明确职责,发挥作用。公安机关要不断探索和完善警民联防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外来人口、公共娱乐场所等治安重点区域的管理和防控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人防、技防、物防,形成强大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减少治安案件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三、强化部门协调,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社会治安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形成公安机关主抓,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公安民警整体素质。公安机关要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加强民警职业道德和法制理念教育,从严治警,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正执法。坚持以加强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水平作为工作主线,通过经常性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执法文书考评,监督检查等活动,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提升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

  五、进一步加大投入,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保障。县政府要落实好各项从优待警政策,加大对基层派出所人、财、物的投入,改善执法条件。对已建立的“天网”等治安防控体系工程所必须的经费要予以保证,确保正常运行。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4年11月28日在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全面了解我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安排,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新华任组长,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部分委员和市县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于10月30日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采取“听、查、谈、访”的方式,听取了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况的工作汇报,实地察看了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及蔡家桥、旌阳派出所。我受执法检查组委托,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人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情况

  自该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公安局及相关部门紧密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据安徽省统计局近期调查结果,群众对县公安局工作满意度为91.2%,位居全市第一;人民群众安全感为97.3%,位居全市第二。

  (一)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确保治安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县公安局印发《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辅导资料700余册,先后举办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培训班6期,使民警认识到此法是一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掌握了相关知识和办案程序,为执行法律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严格的执法制度。相继制定了《案件审核、审批规定》、《民警主办案件责任制度》、《涉案财物管理暂行规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执行工作规定》等30余项执法制度,实行办案人、法制员、部门负责人和县局法制部门负责人、局领导审批的五级案件审核责任制。三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先后建立了7个规范化办案场所,安装了视频监控,实现了执法过程视频记录,办案流程网上监督,确保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近几年来,全县共发生当事人因不服治安处罚而申请行政诉讼案件4起,行政复议案件21起,无一起公安机关败诉。

  (二)加大治安案件查处力度,确保一方平安。自《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全县公安机关共受理治安案件4053起,依法查处3688起,查处率91%。查处违法人员5312人,罚款3257人,警告480人,作其他处理1278人,处罚单位42家。铲除罂粟毒品原作物8000余株,收缴淫秽光盘1558盘,收缴非法枪支176支,没收管制刀具78把,查缴“法轮功”、“实际神”等邪教违禁品10000余件。调解治安案件1025起。通过治安案件查处,有效地调节了社会关系,维护了公平正义,增强了和谐因素。

  (三)坚持打击与管控并举,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一是将《治安管理处罚法》列入普法规划,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认真法,开展了100多次专题宣传活动,印制发放该法单行本5000余册,宣传资料10000余张,为学校师生上法制课200余次。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二是将执法、管理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动安全监管和治安专项治理行动,消除了一批治安安全隐患。三是深入推进“三项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十大工程”建设,在全县部署开展了“天网”工程和“治安防控体系”,构筑起以公安信息化为支撑的新型的治安防控网络,使治安防控由传统的人海战术向以技防为主,人防、物防协调配合防控机制。四是积极开展“阳光调解”、“说理式执法”、“警民恳谈”等一系列工作新机制,消除怨气,化解矛盾,通过持续不断的预防和监控有效手段,我县治安防控水平明显提升,有效减少了各类案件发生。

  (四)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一是办案流程公开,认真听取被执法人员合理诉求;二是坚持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了执法质量,减少了行政复议、诉讼、败诉案件的发生。

  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总的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县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但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是:

  1、法律宣传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实施八年多时间,但目前仍有相当比例的群众对该法律具体内容知之甚少,农村、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还存在一定程度盲区。

  2、治安防范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全县治安案件发案数量逐年上升,公安机关面临巨大压力。社会视频监控尚未与公安监控系统联网对接;基层治保、民调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化解矛盾能力不强。

  3、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健全。政府综合协调、公安机关主抓、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4、公安执法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基层派出所警力和装备有待增强,一线民警待遇有待提高。执法经费不足,县财政预算经费不能满足执法需求。

  5、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民警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解、掌握及运用的熟练程度不够,解决治安问题的能力还不强。

  三、意见和建议

  1、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律宣传职能部门要进一步高度重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应继续将该法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积极创新和改进宣传方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切实增强宣传教育实效,努力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良好氛围。

  2、巩固社会治安管控体系建设,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重视治保组织建设,发挥其作用;县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基层派出所执法条件,整合社会监控资源,确保防控系统正常运转。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外来人口、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和防控力度,积极改进治安管理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丑恶现象发生。通过人防、技防、物防,形成强大的社会防控体系,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

  3、强化部门协调,为全面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社会治安问题是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性社会问题,需要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要建立健全政府综合协调,公安机关主抓,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的社会治安治理机制,为全面正确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好的执法环境。

  4、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执法能力。一是继续加强公安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二是要落实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政策,从各方面关心帮助民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三是要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科学合理调配使用警力,不断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适时向上级立法机关提出法律修改建议。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基层执法民警反映法律规定的有些条款不便于操作问题,我们将利用适当的时机积极向上级反映,供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制定实施办法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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