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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18 09:24 信息来源:未知 作者:qq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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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17日旌德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提出,提高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推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大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需要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的意见。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在每年末拟定下一年度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计划,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所报计划,拟定全年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采取集中审议方式,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也可以采取分组审议和集中审议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各项工作报告。

  审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安排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审议时每组各派1名同志参加);常委会将根据需要安排部分县人大代表、旁听公民和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根据会议审议情况,结合调研了解到的情况,起草审议意见(草案)。

  审议意见应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审议意见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目标明确,切实可行,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对报告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达到的目标和完成时限及其它必要的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记录,可以作为审议意见的附件。

  审议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审议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进行催办、督办,掌握办理进度,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为提高审议意见办理质量,每次可以从审议意见中选择几条重点意见,进行重点督办。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视察、检查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

  第八条 对于特别重要、办理难度大需要多个部门承办的重点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专门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审议意见交办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分别对审议意见办理提出要求,各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对如何办理作表态性发言。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议报告。

  县人民政府委托一个部门办理的,其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签字后,可由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县人民政府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由院长、检察长负责报告。

  报告形式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根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书面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如需听取口头报告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报告主要内容是: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采纳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意见及原因;下一步加强办理的计划等。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可以进行满意度表决。经过表决,赞成票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为办理情况满意,否则为不满意,必须重新办理,并再次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议报告,直到满意为止。

  第十二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网站或者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审议意见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难以落实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办理时限或中止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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