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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18 09:24 信息来源:未知 作者:qq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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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17日旌德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职权,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地评价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议题建议: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议题建议前,应当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交换意见。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着眼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经与提出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综合平衡后,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通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可以对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作个别调整,年度计划作个别调整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或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也可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了解有关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各方面对该工作的意见汇总,以书面形式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的现状,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的意见,应当作出回应。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工作部门或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递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报告后的五日内提出意见并予以反馈。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交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根据会前视察、调研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在常委会会议上作重点审议发言。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项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五日内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完毕。审议意见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目标明确,切实可行,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对报告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达到的目标和完成时限及其它必要的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记录,可以作为审议意见的附件。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汇总、整理,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提出及办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审议意见送交后两个月内,应当了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草案;常委会工作机构也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送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决议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否则为未通过,结果当场公布。未通过的报告,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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