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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祎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月6日旌德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动,刘祎提出辞去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五十二条规定,可以接受刘祎的辞职请求,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旌德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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