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来信来访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持县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安徽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在县人大常委会信访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日常信访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代表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二)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四)对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 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 处理信访的基本工作程序。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来信(电子邮件)处理:
1、来信统一由信访室登记;
2、相关工委主任阅签拟办意见,常委会信访领导组组长签署批办意见。重要信件领导组组长与相关常委会分管主任商议后签署,或由信访室向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与“一府两院”有关领导沟通。
3、信访室根据领导组组长批办意见具体处理。需转办的来信,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填写转办单,转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其他部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理。
(二)来访(来电)处理。
1、来访由信访室与相关工委接待,接访应认真记录上访人员的申诉,阅看递交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询问,告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必要时请相关的常委会分管主任参加,并根据情况需要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或部门,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2、来访登记连同递交的材料,交由相关工委主任阅签拟办意见,信访领导组组长签署批办意见。重要来访与相关常委会分管主任商议后签署,或由信访室向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与“一府两院”有关领导沟通。
3、信访室根据领导组组长批办意见具体处理。需转办的,信访室摘要来访内容和要求,填写转办单,转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其他部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理。
第七条 承办信访事项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结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应向上级人大机关报结的来信,由信访室草拟报告,相关工委审阅,信访领导组组长审签后,按时上报。
第九条 信访室要加强对交办件的督办工作。承办单位对应报结而逾期未报的,信访室可采用电话或发函联系、去承办单位了解、通知承办单位到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汇报等形式催办,督促信访交办件的办理工作。
第十条 信访材料送阅、归档。
对信访反映的问题,信访室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整理成送阅材料,送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半年听取信访室关于信访工作情况的汇报,对信访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信访材料归档由信访室负责,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信访材料按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了解和掌握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要注意保密,控告、检举内容以及领导批示和办理意见不得私自泄露,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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