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县检察院检察长 刘祎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现将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院立足检察职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积极践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为主线、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着力点,加强校检合作,勤于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提升未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未检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2件12人,其中审查批捕案件4件4人,公诉案件8件8人;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包括未成年犯罪案件4件4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8件8人,均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经审查,批捕3人,不捕1人,提起公诉5人,不诉1人,另还有2件2人正在办理中。提前介入涉未成年案件引导侦查活动4次,开展未成年人批捕案件听证活动1次,司法救助未成年人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0.5万元,发出检察建议书2份,开展未检普法宣传活动5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00余份,覆盖师生、群众3200余人次。
二、未检工作的主要做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院在未检工作中,始终坚持法治、创新、合作理念,不断加强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稳步推进未检工作有序开展。
(一)高度重视,不断强化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
高度重视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夯实未检工作健康发展的根基。一是建立健全未检办案组。抽调三名熟悉未检工作业务的员额检察官负责未检刑事案件的办理,同时主动对接侦查机关,不断完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做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严把未检刑事案件质量关。二是及时调整、充实未检办案组职能。根据上级院的有关要求,不断充实完善未检办案组工作职能,除刑事检察业务外,还先后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业务统一由未检办案组办理,通过职能调整,初步走上了一条未检工作的专业化道路。2020年8月,我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就是由未检办案检察官直接办理。三是规范和创新未检工作模式和办案机制。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依法落实法定代理人到场、社会调查等法律规定,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双向、综合、全面司法保护,引入专业力量,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立观护基地开展精准帮教等。
(二)依法履职,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严从重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2018年以来我院提起公诉的四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四被告人先后被判处四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机制,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隐私权等权利,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建立“一站式”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重复询问造成的二次伤害。联合司法、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单位,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多元综合救助,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活动,三年来共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评估活动3人次,通知法律援助2次。
3.坚持宽严相济,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少捕、慎诉”等司法理念。做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积极探索实践公开听证、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确有悔改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及时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建议法院从宽处罚。在已经办结的二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公开听证不捕一人,后建议法院判处缓刑,不起诉一人,犯罪记录全部予以封存。
4.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联合县法院、县司法局、团县委等多家部门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做好未成年罪犯的“回归” 社会工作。
(三)加强协作,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关护体系
1.持续发力,积极落实“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号检察建议” 发出以来,我院持续发力,狠抓贯彻落实,有效确保了“一号检察建议”各项要求在我县的落地生根。第一时间将“一号检察建议”的内容向县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得到大力支持;主动加强与县教体局、县妇联、团县委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牵头召开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联席会,传达“一号检察建议”精神,征求意见建议,共商落实措施;与县教体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实施方案》,将“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列入学校开学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常态化沟通会商及联合检查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及漏洞等,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三年来,我院先后举办以“未检”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2次,联合县教体、公安、消防等部门先后到启航学校、新桥小学等8所学校开展校园安全调研督导活动,针对一起性侵学生案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2份,均得到采纳回复。
2.检校共育,提高中小学生法治意识。主动联合县教体局、各中小学校,加强检校合作,不断提升法治校园建设水平,推动校园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向纵深发展,联合梓阳学校共建全县首个“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7名检察干警担任了法治副校长,实现检察长和院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检察长多次深入梓阳学校宣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民法典”等主题法治课。积极参与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认真开展送法进校园等活动,先后深入梓阳、孙村、三溪等学校开展“开学第一课”“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12.4宪法宣传日”等法治巡讲活动21次,联合县关工委、县法院等部门举办“模拟法庭”“观摩庭审”等活动8次,覆盖师生2000余人次。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创新开展“法治云课堂”,录制普法短片3部,点击观看人数超千人。
3.社会各界齐参与,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主动邀请、吸纳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未检工作,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一是引入专业力量,主动加强与青少年社工机构联系,将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心理评估、观护帮教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二是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需要,主动与有关企业对接,合作建立观护基地。2020年12月,我院联合南关玻纤厂建立首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三是对接公安、教体局、民政等部门,积极落实《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联系人制度,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四是针对本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于留守儿童的现实,立足检察职能,吸纳有关村干部、家长、邻居、亲戚等共同做好留守儿童关爱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院未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检察官的司法理念、履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需要,普遍缺乏青少年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方面的知识,未检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任重而道远。二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不均衡,业务开展不够全面,涉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仍然是“短板”,监督水平等方面需要持续加强。三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资源等尚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四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认真按照上级检察机关部署,有效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以深化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努力推动我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保持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压严打态势,努力实现“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向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全覆盖,推动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进一步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和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制定个性化、差异化帮教方案,加强对其的认知引导、心理矫正、行为纠偏。推动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制度,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三)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关爱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和家庭等各方面的共同参与。我院将继续加强与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努力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继续做好法治讲座、观摩庭审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丰富法治教育内容,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成效。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审议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了县人大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对旌德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加美好、更高水平的期待而努力奋斗,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1.法定代理人到场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对于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社会调查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及家庭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公检法作出决定或者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4.附条件不起诉
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5.一号检察建议
“一号检察建议”是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这份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首份检察建议书,主要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6.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7.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