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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09-02 08:42 信息来源:未知 作者:qq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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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8日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县人民法院院长 许志军
 
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就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2016年以来,我院行政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为旌德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作出了一定成绩。    

     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诉讼案件。2016年以来,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49件,其中:2016年12件、2017年和2018年均为13件,2019年1-5月11件,已接近前三年年平均受理案件数;审结46件,结案率94%。在已结案件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4件,判决责令被告履行监管职责、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各1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13件,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14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2件。案件类型涉及治安行政管理、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管理、地产矿产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民政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行政管理等领域。其中:公安行政管理(含交通管理)案件18件,占全部诉讼案件的37%;城市执法、城建管理10件;劳动保障和环境(含矿产资源)类各5件,不服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案件3件。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25件,二审维持原判决、裁定18件,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1件,当事人撤回上诉4件,2件尚在二审中。无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

    (二)行政非诉案件。共受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27件,其中:2016年3件,2017年12件,2018年4件,2019年1-5月8件。审查完毕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5件,裁定不予强制执行2件(目前尚在二审复议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拆除14件,占51.9%;市场监督管理9件,占33.3%。
    二、主要做法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力服务全县大局
    一是注重服务保障改革发展大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有效解决各类行政争议。共通过庭外协调的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6件。对我县稳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的涉及矿产资源、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领域案件,我院着力加强法律释明和协调说服工作,并依法及时作出裁判,2016年以来,共审结此类案件15件,有力保障了我县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了环境资源改善。
    二是注重做好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工作。围绕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各类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力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占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数的93%,有力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三是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守护绿水青山,勇担“两山”理论的实践者,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成立“两山”巡回法庭,组建专业审判团队,涉及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两山”巡回法庭审理。2017年妥善审结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2016年9月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旌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在未经林业和规划部门审批情况下,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临时用地使用权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权证两年期限届满后,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监管职责,该公司未退还土地和恢复种植条件,仍然侵占该土地。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国土资源局发放临时用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该局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因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无现有审理模式,为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先后两次组织该案审判人员赴外地法院学习、借鉴此类案件审理经验。2017年6月2日我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全市法院行政审判人员以及我县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观摩了此次庭审。经过审理后,我院依法判决确认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县国土局依法继续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判决后,县国土局未提起上诉。据了解,县国土局已报省国土厅批准,将案涉土地临时用地性质转为了建设用地。此案的审理,为我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深化行政审判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解决“立案难”问题。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我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难”问题已从源头上得到解决。
    二是建立立案审查制度,着力解决“乱诉”问题。鉴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审查的专业性强特点,为减少当事人乱用诉权、浪费审判资源现象,建立审查起诉与立案登记分工负责制度。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收案条件、收案范围以及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立案庭负责立案程序审查、立案登记及流程管理。对经审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做好当事人工作,通过其他救济渠道解决;当事人坚持起诉的,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2016年以来,共有4件案件因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我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是推进行政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着力提升案件审判质效。认真落实由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保证庭审在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十种情形,已经立案的,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迳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16年以来共迳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8件。 
    (三)坚持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以来,共对3件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上述判决。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维护行政行为严肃性,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数占受案数的93%,2件案件因行政机关处罚主体错误,我院依法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二是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合法的被诉行政行为,我院尽量做好行政相对人的息诉工作,当事人坚持诉讼或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裁定或判决。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7件。
    三是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了保证“民告官,能见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2018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都作了专门规定。为贯彻落实该制度,我院在立案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随同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一并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案件开庭前,与行政机关做好沟通,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97%。
    四是开展普法宣传,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维权意识。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2016年7月,根据县委主要领导的指示,我院精心谋划,选择一起发生在河南某地的房屋拆迁真实案件,模拟庭审,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全体成员观摩了庭审。在县公安局和司法局的密切配合下,圆满完成了此次模拟庭审活动,受到了县委主要领导的高度评价。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等活动,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2016年以来,我院共开展行政案件庭审观摩6次、开展送法活动8次。
    (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着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涉民生行政案件审理。2016年以来,我院依法审结的涉及土地征收、城建拆迁、工伤保险、治安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案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80%以上。
    二是加强以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如陈某诉县民政局要求恢复其低保待遇案,我院通过审查和到当地了解,虽然取消陈某低保待遇所有程序合法,但与该村其他享受低保待遇的村民相比,取消陈某低保待遇有失公平。我院通过庭外协调,陈某在被恢复低保待遇后,撤回了起诉。
    三是不断扩大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立法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调整领域从传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为,逐步扩展至行政补偿、行政协议等行为;行政案件类型从传统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治安管理等,逐渐向环境资源、市场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拓展。我院依法妥善审理新类型行政案件,切实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公平竞争、信息公开、社会救济等方面权益保护力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五)加强队伍建设,确保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行政审判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加强审判团队建设。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组建行政审判团队和行政审判法官专业会议。行政审判团队由2名员额制法官和2名书记员组成;法官专业会议由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2名业务庭庭长和1名审判员等5名员额制法官组成。2016年以来共召开专业会议8次。
    三是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扎实开展两学一做、以案促改等活动,切实改进司法作风。
    四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紧紧围绕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制作文书、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
    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管理,认真落实“五个严禁”和中央八项规定,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自觉规范和约束司法行为,确保廉洁司法。
 三、存在问题

    一是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近年来我院案件数量整体上升幅度较大,加之员额限制,行政审判人员在做好行政案件审理的同时,还审理大量民商事案件,缺乏对行政法律法规系统学习,专业化水平不高,在理解适用法律、制作法律文书等方面的能力有待提高。
    二是违法占地建设现象突出,强拆难度和风险大。在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中,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案件较为突出。此类案件一是违建房屋已建成,强拆难度和风险特别大;二是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院“裁执分离”精神,明确由旌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对此,行政机关提出异议。
    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水平有待提高。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虽然我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高,但仍停留在形式意义上的出庭,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负责人担心在庭审中回答错误或不严谨会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而不敢说,出庭不出声的现象较为突出。
    四是少数当事人“滥诉”,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自从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由于降低了立案门槛,加之诉讼成本低等原因,当事人“滥诉”情况较为突出。如新时代网吧(经营者刘某)、张某、姚某等三人,三年来以其本人或其母亲的名义共提起行政诉讼15件,占受理案件数的31%。刘某等三人起诉的15件案件中,除3件当事人主动撤回起诉外,另12件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中:7件被裁定驳回起诉、4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件被裁定不予受理。
    四、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行政审判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关注社会发展、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把握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突出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和交流,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召开执法疑难问题研讨会、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涉诉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应诉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
    (三)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利用传统媒体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对有典型意义或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加强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了解和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激发行政审判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司法能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五)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视察我院行政审判工作时,代表们提出的宝贵意见,积极开展行政审判重大事项报告、行政审判信息反馈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行政审判工作,旁听行政案件审理,推动我县行政审判工作取得新发展,为促进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营造更好的司法环境。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支持。在这里,我代表县人民法院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新时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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