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旌德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旌德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农委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多年来,我县徽水河等河流渔业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因缺乏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各种非法捕捞活动屡禁不止,造成全县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同时也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切实加强我县徽水河等河流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旌德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就加强我县徽水河等河流渔业资源管理决议如下:
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为我县徽水河及其十二条支流的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在以上水域内进行一切捕捞活动;全年严禁任何组织、个人采用爆炸物、药物、电捕工具在我县所有水域内炸鱼、毒鱼和电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国土、环保、交运、林业、水务、卫生、城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我县渔业资源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活动,保护和改善我县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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