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汪 平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周家青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戴自强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戴卫平为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吴慧琳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汪 艳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罗志荣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周家青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
戴自强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职务;
戴卫平的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吴慧琳的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汪 艳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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