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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县十七届人大代表陈国康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8-31 14:49
信息来源:未知
作者: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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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县十七届人大代表陈国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杭州市公安机关提请许可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关于提请许可对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人大代表陈国康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余公治二〔2017〕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许可对陈国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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