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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接受金洁俭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 定
(2008年12月12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8年12月12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金洁俭辞去旌德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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