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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旌德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旌德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旌德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旌德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基础上规范设置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基础上规范设置预算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联络室)更名为代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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